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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州日报
将车借给喝酒后的朋友开,坐在副驾驶座的他被警方认定同犯危险驾驶罪
“我没开车, 咋成了危险驾驶共犯?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社会共识。近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朋友醉驾被查,同车者被列为危险驾驶共犯
日前,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警大队真武中队在辖区开展打击酒醉驾专项整治夜查行动。当天凌晨12点20分左右,一辆黑色轿车由北向南沿着X205县道行驶到真武镇杨庄高速高架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
民警上前例行检查,随着驾驶人将车窗打开,飘来一股浓烈的酒味。民警询问后得知,车上坐着两名男子分别为徐某和方某,驾驶人徐某浑身酒气,且神色慌张,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至附近医院做进一步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03.1mg/100ml,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徐某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黑色轿车的所有人为方某,事发时其坐在副驾驶座,而开车的男子是方某的朋友。面对民警的讯问,二人如实交代,当晚,徐某与方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饭局结束后,徐某见方某喝得有点多,感觉自己酒量好且喝得少,便提出自己来开车。
方某和徐某一样,被警方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并被列为危险驾驶共犯。这下,原本淡定的方某坐不住了,“我虽然喝了酒,但又没开车,怎么就犯罪了呢?”
明知对方喝酒还借车,属于“帮助型”共犯
方某感到不解,自己虽然喝了酒,但酒后并未开车,究竟为何自己会被列为危险驾驶共犯呢?对此,民警表示,方某面临法律制裁并不冤枉。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罪,属于共同犯罪。”警方介绍,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未直接驾驶机动车辆却成为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主要有“帮助型”共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经查,当晚方某和朋友徐某喝过酒后,明知对方饮酒,还将车辆交给徐某在道路上行驶,方某和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法律严惩。
避免这些情况,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民警介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民警提醒,市民在自身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更不能向饮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祝隽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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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2 09: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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