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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短暂婚姻无夫妻之实彩礼能否返还
彩礼50万元,法院判还32万元
福州晚报讯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高额彩礼的离婚纠纷。
2020年1月,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结婚,胡某给付结婚彩礼50万元。婚后,双方发生矛盾,李某于2022年7月诉请离婚。
胡某对离婚没有意见。他认为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并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李某因感情不和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对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据了解,最高法院对于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
此外,最高法院对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也有专门司法解释。其中提到,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便走向离婚,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实现,且综合地方经济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过高的,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全文共5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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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8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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