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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辣蛙、泡椒蛙、紫苏蛙……鲜嫩可口的蛙肉是很多“吃货”的心头大爱,可一名“吃蛙爱好者”因嘴馋捕蛙而被判了刑。6月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相关案例。
家住衡阳县岘山镇的周某某约上朋友唐某某、刘某某(同案人,均已判刑)吃夜宵叙旧,三人商议一起去弄些蛙、鱼等“野味”尝尝鲜。当天晚上7点,周某某从自己家中携带电瓶、升压器、抄网等工具来到刘某某家中,并组装好了电击工具,刘某某提供了装鱼、蛙用的桶和袋子。后三人便在刘某某家附近的水田里猎捕蛙和鱼。直至当晚11时许,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了猎捕的野生动物蛙类8只及部分鱼类。
经专业机构鉴定,三人非法猎捕的8只蛙类活体野生动物中,有7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猎捕的蛙类及鱼类在衡阳县蒸水河英陂河段放生。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的猎捕工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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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8 11: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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