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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与这一解释联系最密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拐卖儿童。在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中,有关拐卖儿童案赔偿规则的明确和完善,受到广泛关注。这既关乎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侵权成本,也关乎被拐卖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乃至整个家庭的损失补偿和情感修复。司法解释清晰地表明了人民法院对相关损失赔偿和损害界定予以支持的司法态度,释放出强烈的司法信号,让打拐既增力度,又添温度。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也是其亲人的情感寄托。孩子被拐走,家人会受到巨大的伤害和打击,家庭生活的节奏也很可能因此而错乱。为了找到孩子,被拐家庭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穷尽各种方法,花费了不少时间、金钱。电影《失孤》的故事原型郭刚堂在24年的寻子过程中,骑报废了10辆摩托车,跑了50万公里……这也是不少被拐家庭的缩影。
被拐家庭寻亲的费用就是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司法解释把这部分费用定性为拐卖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将其纳入拐卖侵权责任的范围,并支持监护人的赔偿请求,具有公平性、合理性。这符合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也有助于弥补被拐家庭的寻亲损失。
拐卖儿童行为不仅会给被拐家庭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根据儿童被拐案例,很多被拐儿童兜兜转转进入收养家庭生活,多年后对亲生家庭失去记忆和感情,即便孩子父母寻亲成功,被拐者与父母等人的关系可能也难以恢复。这对被拐者以及被拐者家庭都意味着一种情感伤害。司法解释把这种关系损害定性为严重精神损害,为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针对儿童在被拐期间死亡的情形,司法解释还支持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和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这有助于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对被拐家庭进行慰藉。
之前,针对拐卖儿童案的赔偿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模糊之处,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和争议。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拐卖儿童案的赔偿情形、范围和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精准的依据,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消除司法分歧,规范裁判行为,也给被拐受害者提供了维权依据,有助于被拐受害者把握维权预期,实现全面理性维权。
司法解释向拐卖犯罪分子展现出更严厉的一面,能让他们付出更高的侵权代价,也对其产生更强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向被拐受害者则展现出温情的一面,能让被拐受害者得到更全面的赔偿,进而让被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司法解释释放的司法“严意”和善意都向打拐注入了法治正能量。责任编辑:梁燕(E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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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27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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