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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晚,一段放烟花“炫酷”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来自网友拍摄视频
广大网友纷纷@泰安交警,称该行为违法,证据确凿。1月3日,泰安交警立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嫌疑车辆,依法传唤当事人刘某到交警城东大队接受询问。
经查,1月2日23时左右,在泰安环山路东路,刘某及多人驾乘车辆,将身体探出车外,手持烟花燃放。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刘某对处罚无异议。
交警表示,刘某的行为被现场众多市民拍下,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造成不良影响。
交警还表示,网络传播应当以弘扬正能量为主题,不能以传播违法行为博眼球。
交警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行为均涉嫌交通违法
车辆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离车把,或乘坐人干扰驾驶。
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
此外,在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随意停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造成拥堵的,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节日期间,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以外,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还要远离机动车,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燃放时极易引燃车内物品,遇有燃油泄露、电路老化等问题,明火会导致车辆自燃事故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扣6分。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记六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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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1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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