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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 谢红灿 通讯员 邹慧芳)吃零食吃得正欢,差点咬掉牙。王女士花费119元,在浦城县一家零食店购买了魔芋爽等零食,不料竟在魔芋爽里吃出了螺丝钉。昨日,经浦城县市场监管局城关所执法人员调解,王女士获赔1000元。
接到该投诉后,浦城县市场监管局城关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这家零食店现场核查。同批次魔芋爽中未发现王女士所说的异物,但她提供的魔芋爽中确有异物存在,也能提供购买小票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经调解,零食店负责人赔偿1000元给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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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6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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