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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冒充公司经理,散布“公司老板欠钱跑路、可以替员工讨薪”的谎言,煽动、纠集40余名员工至公司门口聚众讨薪,随后以“拒绝疏散”为由勒索公司负责人钱财。2023年12月7日,青浦一公司经理黄某至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见同伙落网,同案犯孙某某惶恐不安、提心吊胆,两日之后主动投案自首。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调取卷宗并对王某某和孙某某进行讯问,两人很快交代其犯罪事实。原来,王某某谈了一女友,该女子前夫周某与王某某有过节,王某某偶然间得知周某在为一快递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他欲泄私愤,想借员工之手给周某“找点茬”,顺便“还能搞点钱”。王某某找来朋友孙某某,两人冒充成该快递公司经理,开始在这批员工中散布“你们被骗了,公司老板欠钱已经跑路,我们可以替你们讨薪”等言论,教唆员工至宿舍楼下聚集前往公司讨薪,众多普通劳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被王某某、孙某某两人蒙蔽,信以为真。据王某某交代,他当时认为“等员工到公司门口闹起来,公司负责人肯定得派人来处理,人是周某招聘的,他肯定会被追责,这样就算报复成功了”。果不其然,负责人黄经理,即开头的报警人到场后发现聚众员工过多、大家情绪非常激动,为尽快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黄经理无奈之下只得与两人沟通交涉,要求两人平息事态。见有利可图后,两人以帮助疏散员工需好处费敲诈其5800元。经审查,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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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9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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