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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醉酒租客喝到“断片”,竟从不合规阳台摔下致残,房东要赔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租客:都怪这不合规的阳台
原告小余系B公司员工,居住在第三人B公司向被告A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308房。事发前一晚,小余与同事在另一员工宿舍喝酒聚餐,饮酒后,同事将醉酒的小余送回308房。次日早上,同事发现小余从其居住的员工宿舍308房坠落至二楼平台,全身多处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余伤势构成左眼视力盲目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余称其居住的308房系属A公司所有,该阳台砖砌护栏只有80cm(原告身高176cm),未加装任何安全保护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颁发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与造成自己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A公司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房东:不喝酒就不会意外坠落
被告A公司辩称,案涉楼房落成于1988年,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于2019年才颁布施行,且案涉楼房投用至今超二十年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不应按照该标准认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事故发生于小余醉酒之后,小余作为入住案涉房屋一年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知护栏情况却仍然靠近,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次饮酒的组织者及共饮人未尽到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醉酒租客担主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第三人B公司作宿舍使用。被告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所提供的房屋阳台不符合房屋落成时所适用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房屋阳台不低于1米的规定,且被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又未安装相关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存在过错。
原告是第三人B公司的员工,由第三人安排在案涉房屋居住,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人。事发前,原告酒后由同事送回其居住的308房。原告未能控制饮酒的数量,令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从而导致其从三楼坠落至二楼平台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结合上述情况,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核定原告具体损失项目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本案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具有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房屋的义务。住宅阳台护栏高度要求达到相应的高度设计标准,是为了防范住宅内的人员在靠近阳台时发生意外坠落的风险。案涉房屋阳台护栏高度仅80cm,且事发时未安装相关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酒精对人体有麻醉作用,会造成头脑不清,影响正常思考和判断;且在酒精的兴奋作用下,一般醉酒者会失去自制能力,对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都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原告因醉酒状态失去自制能力和正常判断能力而坠楼,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及被告A公司的案涉房屋护栏未达设计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不能只关注收租的权利,还应积极履行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避免因发生损害事件而面临巨额赔偿的情形。租客作为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出租房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出租人沟通,防患于未然。畅饮千杯犹嫌少,酒后断片多无常,为了自己和家人,切记文明适度饮酒。
采写:南都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肖辉燕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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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1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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