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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东日报
□本报记者 贾丽娜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说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恰当处理也是当下重组家庭的一大难题。近日,海东市平安区市民齐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父亲在三个月前去世,继母许某提出让她每月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并要求今后为其养老,这样的要求让齐女士无法接受。
“三个月前,我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的存款和房产都留给了我的继母许某,此后的几个月里,她以种种理由让我每月给她支付1500元的生活费,还以自己没有孩子为由,要求我今后给她养老。”齐女士说。
齐女士认为,之前自己虽然与许某和父亲在一起生活,但是许某并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自己的义务,是父亲将她抚养成人。其次,父亲的财产都留给了许某,许某又并非是她的亲生母亲。“我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赡养公婆,实在是无力再去照顾继母,她向我索要赡养费实属无理。”齐女士无奈地说。
不过,许某认为,她与齐女士的父亲虽然是再婚夫妻,但也共同生活了近20年。“当初结婚的时候,她的父亲就考虑到了她的感受,跟我商量不再考虑要孩子,我当时也答应了。我们结婚的时候,她还在上学,如今她的父亲去世了,我也没有孩子,她作为继女理应每月给我支付赡养费。”许某说。
齐女士表示,许某与父亲结婚后,一直没有外出工作过,只有父亲一方的经济来源支撑着家里的开销。不仅如此,齐女士与许某也一直相处得很不愉快,不仅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有几次许某还动手打了她,这些都曾对齐女士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我参加工作之前是跟他们生活在一起,但是从小是父亲抚养我长大,许某从来没有做过任何一件照顾我的事情,这些邻居们可以给我作证,我并不认为我有赡养她的义务。”齐女士说。
对于本事件中齐女士和许某相处不融洽的情况,记者随机采访了小区内的居民。他们普遍反映,齐女士和许某相处得不融洽是事实,许某与其父亲结婚后,对孩子的关爱非常少,也确实存在过动手打齐女士的情况。
针对许某和齐女士父亲这种再婚夫妻,要求继女齐女士赡养的情况是否合理?记者与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棉纺厂社区的法律顾问孙律师取得了联系。
孙律师表示,类似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再婚夫妻继子女赡养义务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案件中关于继母与继女关系的规定。
孙律师强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孙律师解释,“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最后,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照顾、抚养、教育等义务,那么继子女应该赡养继父母。本案件中,虽然许某与齐女士的父亲再婚时,齐女士并未成年,但许某在生活上并没有对齐女士进行照料,也没有提供一定经济条件上的供养,齐女士可以提出拒绝赡养许某的要求。”孙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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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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