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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江苏60岁的李女士认识了老吴,两人很快登记结婚。老吴还有一个15周岁的养女小吴,双方签订协议,老吴名下房产归小吴所有,但李女士可以居住至去世。2020年,老吴因病去世,不久后小吴就要求李女士从房屋中搬出,遭到拒绝后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首先,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9条和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根据《民法典》366条规定,李女士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老吴名下的房产享有居住权,虽然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进行居住权登记,但本案中,李女士在跟老吴结婚时小吴还未成年,李女士对小吴也尽到了一定的抚养责任。同时李女士与老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老吴名下房产中,老吴也以遗嘱的形式决定了对自己名下房屋的处分,应当认为将房产留给小吴的条件是李女士有权在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因此,本案老吴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虽然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但李女士仍有权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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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6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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