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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蜀书六•关张马黄赵传》中关羽传最末时曾引蜀记曰:庞德子会,随锺、邓伐蜀,蜀破,尽灭关氏家。裴松之这一引用,在史学界石破惊天,引起轩然大波,千百年来争议不断,未有定论。
历朝历代史家都有质疑过《蜀记》的真实性,对其来源产生许多疑问。正如近代法学家沈家本以“殆是非参半矣”来评价《蜀记》。因此,《蜀记》中对庞会在蜀汉投降后,成都遭受兵乱时,“尽灭关氏家”,绝非是空穴来风。具体如下:
其一,礼的允许。
礼,是个人的行为规范,是社会的思想观念。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内,对血亲复仇普遍加以承认。儒家对于复仇这种“义举”是首肯甚至鼓励的。《礼记·檀弓上》记录: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鬭。这句话是孔子回答子夏问题: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一贯强调“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理念,却在为父母报仇的问题上表现得出奇强硬。《春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写道:子不复仇,非子也。《春秋·公羊传·庄公四年》写道: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这里“仇”,是杀父(母)之仇,是“血亲复仇”。在先秦时代,替父母报仇,天经地义;不去报仇,不配做人儿子。所以,为了报血亲大仇而杀了仇人,在礼上是无罪。
其二,情的倡导。
情,是社会的风情,是宗法的伦理。以亲情为纽带的关系社会中,对血亲复仇广泛加以认可。社会风气对复仇特宽容,甚至可光明正大的复仇。特别是为血亲复仇,不但基本能被宽赦,反而会得到世人的赞许。有史记载的复仇事件仅在汉代就有59例,诸如东汉初李充(怒杀偷砍母亲坟上树木的人而得孝名)、东汉末阳球(杀辱母的郡吏,并灭全家而被举孝廉)、东汉末妇女赵娥(挥刀杀死杀父仇人李寿而被表烈义)等等;而未被史家获悉并记录在册,更是不计其数。而“时人壮之”这种词汇,常见诸史籍。“壮”,在古汉语里解释就是一个形意动词,认为……有气魄。为此,血亲复仇在秦汉三国两晋时期里是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其三,法的禁止。
法,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是被统治者的强制执行。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社会里,对血亲复仇一般给予限制。国家对复仇的限制越来越严。魏晋之前,朝延法令明文规定严禁复私仇。东汉三国时,尤其是在中国北方地区,曹操曹丕两父子就曾“复私仇”颁布过严厉法令。如《三国志•魏书一•武帝纪》记载:令民不得复私雠,禁厚葬,皆一之于法。曹操严令“民不得复私仇”的时间是建安十年(205)正月,违法者一概依法惩处。《三国志•魏书二•文帝纪》记载: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雠者皆族之。曹丕下诏严禁“私下复仇”的时间是黄初四年(223年)正月,违法者都要灭九族。魏明帝曹睿时期,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制定《新律》时对不准复私仇的法令加了一条补充条款: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条补充规定,为复仇开了口子,改禁止复仇为限制复仇。
虽然魏国有法律明令禁止报私仇,私人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国法的制裁;但是在宗族家法、人际关系、法律制度融合为一体的社会里,复仇观念深入人心,复仇习惯习以为常,置法令于不顾,私下复仇屡禁不止。为此,庞会趁钟会作乱成都之际,带兵杀尽关羽后代满门,还不被魏国法律制裁,甚至被时人的“壮之”的原因,莫过于在封建社会里,礼和情大于法。
笔者按:睚眦必报,指像瞪一下眼睛那样极小的怨仇也要报复。比喻一个人的心胸极其狭窄。庞会,一个不讲“武德”的战将,在钟会作乱成都之际,趁机带兵杀光关羽在成都的后代,以报44年前父亲庞德在襄樊战役阵前被关羽杀害的仇。正所谓:小人记仇,君子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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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8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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