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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熊亿萍 连 燕
案情:2023年1月中旬,刘某、梁某某(另案处理)、梁某(另案处理)为在春节期间增加销售品种赚取更多销售利润,从省外非法购买两车烟花爆竹,未经温某等业主同意,私自将两车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某制罐厂的员工宿舍内。再根据店铺的销售需要,将存储的烟花爆竹相继运至其经营的烟花店进行销售。经现场勘查,刘某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制罐厂员工宿舍为砖混结构平房,存储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无烟花爆竹存储的相关资质。在储存点距离18米的地方有柴油加油箱以及柴油存储罐体,该罐体存储有2吨左右的柴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审理:本案经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于无储存条件和资质的制罐厂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以及烟花爆竹464件。
评析: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鞭炮生产、作业等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不要受到刑事处罚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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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3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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