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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未拴绳被车撞死,宠物饲养人向司机索赔,法院怎么判?近日,黑龙江省依安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驾驶员马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宠物主人姜某的诉讼请求。
事发2023年7月1日,姜某的妻子带领其饲养的法国斗牛犬在其经营的商服前遛弯,姜某妻子未携带狗绳,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宠物狗自行穿过马路。此时,马某驾驶车辆驶来,马某车辆前轮与宠物狗相撞,致使宠物狗当场死亡。
法国斗牛犬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事故发生后,姜某报警,但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向依安县法院起诉被告马某赔偿其购买宠物狗、日常饲养宠物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24元。
法院认为,姜某的宠物狗与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死亡,马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马某是否具有过错。
姜某提交当时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并提出马某有开车接电话等违法行为,用以证明马某存在过错行为。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马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姜某的宠物狗。同时,马某不存在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姜某妻子对其宠物狗应有管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等,从监控视频中能体现原告妻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窜出在被告的机动车后一直追逐跑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原告姜某妻子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且根据发生事故时的车辆情况,被告马某在视线盲区内将原告的宠物狗撞死,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宠物本没错,错的是不负责任的宠物主人,照顾宠物的同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既避免宠物伤人,也避免宠物被伤害,请善待陪伴你我身边的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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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5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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