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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柯蕾)消费者购物时,遇到产品保质期过期,该如何维权?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
今年6月底,原告林某在一家便利店购买商品,回家时发现其中一包辣条过期,辣条价格为4.8元。林某带着该包辣条和购物小票返回便利店,向便利店老板吴某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吴某仅同意按照赔付50元。因协商未果,林某将便利店老板吴某起诉到秀屿区人民法院。
接到案件后,法官先行与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询问双方意见后,组织线上调解。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赔偿并非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林某要求的赔偿金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以赔偿金6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当场转账,该起产品责任纠纷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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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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