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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涵 通讯员 范洪艳 济南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管理,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明确我省技工院校在学籍管理、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招生宣传、实习管理、教学分支机构设立等6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更好维护和保障学生权益。
根据《通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完善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按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各技工院校要建立学籍系统与实际就读学生信息比对机制,至少每季度全面比对一次,杜绝长期空挂学籍问题。要明确校企合作办学范畴,注重开展可行性分析,不得将学生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含合作企业授权的第三方)。
在办学收费和招生宣传方面,公办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民办技工院校按照当地公办技工院校标准免除学费后,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学费。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各技工院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对外宣传。
《通知》还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实习管理,监督指导技工院校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实习。技工院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要提前2周将实习协议、实习方案及实习学生名单报设区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省属院校同时报省厅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的教学点进行审查评估,确保办学条件达标,满足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后勤保障、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需要。各技工院校不得跨设区的市申请设立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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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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