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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3月1日讯(记者 杨宁)日前,《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正式印发,《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潍坊市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又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五章二十九条。《办法》明确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理顺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配套设施、防灾避险等内容,细化了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了城市公园广场车辆通行、举办活动等行为,界定了广场舞噪音、不清理犬只粪便等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改善和提高公园广场景观“颜值”,提升市民游园体验。
针对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问题,《办法》规定“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的粪便。”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未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劝阻;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市民游园的行为和文明程度不仅对城市公园、广场的设施、景观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针对市民游园行为,《办法》做了哪些禁止规定?
《办法》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市民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有效阻止破坏城市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的行为,规定禁止“在建 (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捕捉、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在非指定区域内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游泳、垂钓、宿营等活动;未经准许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宣传品;其他影响景观和环境卫生、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行为。”呼吁市民朋友,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逛城市公园、广场时自觉规范个人行为,提升文明素质!
责任编辑: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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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1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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