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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岛日报
法律服务
及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例作出解析
近期,甲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孙某来到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孙某系甲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在甲公司准备办理新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合同,该协议书上有甲公司的公章及李某某的签字,孙某认为,该协议对于甲公司的后续发展可能存在着一定不利影响。在李某某已不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代表甲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能否被认定为无效?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及律师张宁作出解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能够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当公示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出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及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虽然已经被停止职务,但因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所以其签订的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无效。结合日常事务,李秋航提醒,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不仅会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因此,公司在终止原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应及时办理新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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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0 08: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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