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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巴中日报
拒不执行就执“刑”
南江一男子隐瞒财产抗执行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报讯(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向东升)近日,南江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通过依法惩处拒执犯罪,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服从法院判决和履行应尽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某与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江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赔偿于某各项费用70余万元。当年8月下旬,南江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2018年1月开始,被执行人李某在法院执行期间,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用于现金收支,隐瞒、转移资产。李某还通过将所购小汽车登记在他人名下、隐匿通讯号码和住所等方式,逃避执行。
2023年5月,南江法院执行干警再次找到李某后,李某仅履行赔偿款15000元。1月18日,南江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甚至置若罔闻,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小聪明”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就是犯罪,切莫弄巧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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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6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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