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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判决文书网公开《翟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翟某某因案涉事故造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决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3201.81元。
判决书显示,泰安一男子翟某某因装车时,从车上掉下来摔伤,被送往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安排下,2021年8月20日翟某某住院治疗,于8月30日11时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其他诊断:左侧液气胸、左肺下叶肺挫伤、肝囊肿、腰椎横突骨折、右侧胸腔积液、脾脏密度不均匀。判决文书出院医嘱显示,要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预防迟发性内脏破裂及血气胸加重可能性。
结果,2021年8月30日出院当天,翟某某出现昏厥,于当日19时入泰安市中某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了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对此,翟某某将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告上法庭。
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翟某某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泰安市某附属医院赔偿原告翟某某各项费用共计99100.91元。
翟某某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翟某某因摔伤到附属医院就诊,附属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翟某某因案涉事故造成八级伤残,必然遭受一定精神痛苦,法院酌定附属医院赔偿翟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320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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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8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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