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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2月17日,封面新闻从重庆市金融监管局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同时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鼓励广大市民发现非法集资踊跃举报。
其中,重点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
《细则》要求,市、区两级指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负责非法集资行政处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属地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配合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防范方面,《细则》明确重庆各区县政府应将非法集资预警排查和协助宣传等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全市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细则》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规定实施举报奖励。举报渠道请访问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或搜索关注“重庆金融安全卫士”自媒体平台。
延伸阅读:
这些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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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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