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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稷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男方谢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发现自己养育8年的儿子小谢并非亲生
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13年
男方谢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
2017年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2年
谢某与刘某又发生争吵,谢某怀疑孩子小谢并非自己亲生,遂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做亲子鉴定。经鉴定,自己养育8年的儿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小谢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
2023年
谢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同时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认为
小谢非谢某亲生,但谢某误认为其婚内所生儿子小谢为亲生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刘某与他人所生孩子,投入了大量情感和精力。刘某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严重侵害了谢某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刘某的行为对谢某造成了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谢某在精神方面遭到痛苦和损害。谢某要求与刘某离婚,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该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结合女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双方所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酌情认定刘某返还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合计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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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21 2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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