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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衡水日报
本报讯(马科超)近日,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处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故城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敬驾驶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手持电话,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康某程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一。
事发当日12时20分许,王某敬(未佩戴安全头盔)手持电话驾驶非标电动自行车沿郑口镇中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丽景名城小区西门处左转弯横过机动车道时,与沿该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康某程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康某程的小型轿车又撞于前方沿该公路同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夏某峰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王某敬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下:王某敬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康某程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夏某峰无事故责任。
故城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遵守交规,平安出行,不要骑车接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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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9 13: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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