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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徐靖
记者从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有网友在安徽省发改委网留言咨询棚户区改造新建保障性安置住房相关政策 。
网友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保障性安置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的建设材料及安装费和开户费,是否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又或是应当由安置建设单位向相关企业支付?还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是由水电气企业承担建设?还是由被安置户自行缴纳或代缴代收?
安徽省发改委回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经向有关部门了解,这位网友所咨询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属于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产权调换方式,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有关棚改安置住房供水、供电、供气等的建设材料及安装费,主要是依据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执行。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及具体收费形式您可查阅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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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6 19: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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