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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今年9月初的一天,妻子陈某发现丈夫宋某多次通过手机转款给石女士,数额达到7万多元,部分款项中还包含“1314”“520”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在多次讨要无果后,陈某起诉石女士要求退还该款。宋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石女士则辩称该款是其打工所得,不应退还,但未提交有效证据。
法院判决: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宋某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案涉财产赠与被告石女士,第三人宋某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石女士返还原告陈某款项71764元。
法官说法:丈夫未经妻子允许,擅自给第三者转款,另一方可以追回吗?办案法官、夏邑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吕朴表示,本案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石女士取得第三人宋某赠与的款项,主观上并非善意取得,无合法依据,原告以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在此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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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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