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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伟、陈某、陈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2023年4月,被告人蔡某伟受上家雇佣,帮助上家在福鼎一码头走私冻品,被告人蔡某伟负责安排部分人员分工、望风,被告人陈某及褚某清(另案处理)受被告人蔡某伟指示,为转运走私冻品的吊车及货车带路,并在码头附近望风。同年5月,被告人蔡某伟、陈某、陈某林受其他上家雇佣,帮助上家再次在该码头走私冻品,其中被告人蔡某伟负责召集望风人员、安排车辆、望风等,被告人陈某负责对接、引导转运冻品的吊车、货车至码头并望风,被告人陈某林负责组织搬运工人并望风。当晚,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货物合计净重45533.125KG,价值1785868元;其中来自动物疾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净重45050.055KG,价值178275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伟、陈某、陈某林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结合三人累犯、从犯、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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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1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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