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通讯员 游情天
照片由平湖法院提供
为最大化利用空间,在装修时改了入户门朝向,“向内开”变成“向外开”。本是一墙之隔的邻居,最终因这扇门对簿公堂,法院对此怎么判?近日,平湖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邻里纠纷,最终判决改装者需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
【主要案情】
原告夏某和被告张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双方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入户门均是由外向内开启。但在装修过程中,为最大化利用空间,张某将自家的入户门改造成了由内向外开。
隔壁邻居夏某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两家的入户门挨得很近,对方擅自改装入户门会影响自己正常安全通行,于是将该情况反映给了物业公司。
去年7月,物业公司开具了整改通知书,整改建议为:立即整改、恢复原状。但张某在收到该整改通知书后,却迟迟未将入户门进行改装恢复。
协调未果之下,去年9月,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启。案件审理中,夏某和张某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夏某认为,被告往外开门时会占用公共走廊,这对自己、儿童、老人等正常通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这种擅自改造入户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抗辩称,自己在装修时曾跟物业公司提起过改造入户门的情况,但当时物业公司未告知不能改造,现入户门已经改造完毕,故不同意整改。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将其入户门擅自变更为由内向外开启,在开门时,走廊剩余空间明显狭窄,势必对双方人身安全构成隐患。并且,关于案涉房屋入户门的开启方式,开发商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计为由外向内开启,物业公司亦开具了整改通知书。
处理该案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更应体现邻里和睦的温度。本着入户门内开更符合“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和睦邻友善的宗旨,原告请求被告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认为,其在装修时已经告知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但物业公司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能等同于获得了原告的同意,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平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居住空间复合化,类似本案中因装修改造引发的邻里纠纷也成为易发多发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以不妨害他人生活为前提,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自身权利。如果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范围,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邻里和睦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广大居民朋友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当坚持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中人物系化名)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4 08:45:1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