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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川渝两地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制定了《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的当事人主观因素、案件客观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特定分值,最终通过分值加减得出的裁量总分确定处罚刻度。
该《规则》设置了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及冲突适用、积分及罚款数额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确定了根据积分确定罚款数额的裁量模式,并明确两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市市场监管实际调整所附量化表中违法行为范围。
《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收录了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市场主体登记、特种设备等9个市场监管领域的常见违法行为,并针对性地细化量化因素和赋予积分。
《规则》明确,只适用于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裁量。
裁量因素包括什么内容?一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裁量因素,如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案件调查配合程度等;二是案件的客观裁量因素,如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三是案件需要考虑的酌定裁量因素,如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等。
裁量因素如何积分?首先是基础分值。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基础分值,如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5分,登记注册类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为2分。其次是裁量因素积分。根据每个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细化主客观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并赋予相应分值,如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分别赋予-1分或1分,区分产品(服务)适用对象分别赋予1到2分等。
裁量总分对应相应裁量阶次: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础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乘以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例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如果依据量化表对裁量因素加减后得出的裁量总分为4分,则罚款数额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10=7万元。
如果不小心违法了,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首先,经营者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量化表》中对不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设置了裁量积分,持续时间越长,积分越高,可能受到的处罚就越重,例如食品安全类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到3个月以上的,计4分。
其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销售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如及时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产品降低风险隐患,可以根据追回产品的数量减积分,最多可以计-2分。
此外,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规则》根据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设置了4个档次的裁量积分,例如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规则》中还提到,要坚持合法经营,防止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例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分就会更高,计4分。
上游新闻记者严薇
编辑:李周芳责编:周尚斗,孙琼英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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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9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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