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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保定日报
关于《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8月31日在保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文明办主任 刘立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由我就《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我市进行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必然要求
为了推动我市在更高水平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保定市城市形象和“现代化品质之城”、“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的建设水平,弘扬崇信重义、尚和争先、开放包容、创新实干的新时代保定精神,打造整洁、有序、宜居的城市样板,有必要尽快制定《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法治化手段巩固和提升道德建设的成果,助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
(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我市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在整体上有了明显提高,然而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水平有待提升。基于此,我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性、系统化、标志性的地方性法规,对文明行为促进作出更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广大市民文明意识,规范文明行为,营造城市文明氛围,不断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水平。
(三)“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我市道德领域专项立法的必修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文件,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河北省2019年出台了《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省内其他地市也纷纷制定文明行为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我市有必要尽快出台自己的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全面提升文明行为促进治理能力。
二、起草过程
按照《保定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文明办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基层部门意见,向各县(市、区)、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47份,收到反馈意见47份。5月11日在保定文明网上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二是开展调研论证。6月14日,赴莲池区和竞秀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就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等进行交流。6月15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8名立法专家的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三是送审修改。6月29日,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司法局对《条例》送审稿进行审查。市司法局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广泛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邀请10名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究论证,就《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综合上述所征集的书面意见、建议对文本逐字逐句认真推敲完善。8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不文明行为治理、附则。该体例结构的设计体现了倡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制定了适合我市市情的促进和保障措施,提出了对不文明行为治理的措施。
《条例》内容体现了“促进”的理念,通过倡导性规范进行正面引导,利用禁止性规范进行反面规制,利用制度和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激励,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坚实的保障。具体而言,《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八条
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和根据、适用范围、宗旨原则、政府职责、机构职责、单位职责、社会共建、表彰奖励等内容,构建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总框架,提炼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总要求。
(二)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部分,共十一条
分为文明行为倡导和不文明行为禁止两节内容。从倡导、鼓励方面和规范、禁止方面分别表述,旨在结合实际情况,列举出我市需要重点强调的文明行为规范。
(三)第三章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部分,共十条
以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的创建需要为导向。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文明行为宣传方面的责任。具体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工青妇、教育相关单位、家庭等主体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职责。此外,对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先进典型礼遇帮扶制度、考核测评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四)第四章不文明行为治理部分,共七条
具体就不文明行为记录、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紧急预案等制度进行了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规范。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共一条
规定了施行日期。
经过审查修改,该草案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抵触,基本符合我市实际,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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