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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入住后方知买了“火烧房”,该找谁赔偿?
法院:中介员工是原房主干妹妹,两方均有过错
购买二手房,在付清房款并且入住后,才从别处得知自己购入的竟是一套“火烧房”,而原房主和中介公司都拒绝赔偿。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交易赔偿纠纷案件,中介公司声称对该房屋曾发生火灾并不知情,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录入这套房屋信息的中介工作人员竟是原房主的干妹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酌定由原房主赔偿原告4万元,由中介公司赔偿1.5万元。
通讯员 蒋玉凤 谭逸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所购房屋曾发生火灾,起诉原房主和中介
2022年7月,周某夫妇通过常熟一家中介公司向李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周某夫妇在支付购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且入住后,听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这套房屋曾在三年前发生过火灾。他们多方打听后,证实其所购买的房屋确实发生过火灾。
周某夫妇认为,案涉房屋发生过火灾,对于自己是否购买该房屋具有决定性因素,但是原房主并未告知火灾事实,导致自己产生错误认识。为此,他们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李某夫妇及中介赔偿20余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夫妇辩称,案涉房屋未发生房屋墙面或者地坪有过火的情况,原告方在中介方的引领下对该房屋内外以及房间、客厅、厨房间、卫生间都进行了查看,在没有异议后,双方进行议价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看房时被告方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都进行了答复和告知。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自己对发生火灾的事情不知晓,被告李某夫妇并未告知案涉房屋曾发生过火灾。
记者从常熟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消防部门调取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查实火灾造成房屋东北侧卧室室内装修受损,内墙体抹灰层大部分脱落,客厅、厨房被烟熏。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案涉房屋由被告中介公司员工录入网上销售系统,该员工竟是被告李某夫妇的干妹妹,其知晓案涉房屋曾发生过火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夫妇明知房屋发生过火灾,却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中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常熟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夫妇赔偿原告4万元,由被告中介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
“凶宅”纠纷也不少,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记者注意到,除了“火烧房”,在二手房交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中,“凶宅”也是较多的一类。
2021年4月,南京的姚某夫妇向权某买下一套房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款310万元,交付的房屋内不得存在他杀、自杀、自然死亡等事件;如有违约,按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姚某夫妇通过周围邻居得知该房在15年前发生过自杀事件,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6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房屋的贬损金额,其主张的62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应予以酌减。据此,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权某赔偿损失15万元。原告姚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发现,在“凶宅”纠纷中,不少原房主会以“凶宅”涉及迷信或仅为购房者的心理因素使然等理由作出辩解。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对“凶宅”作出规定,但其客观上产生的消极影响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公众的习惯,故不应简单视为迷信思想予以否认。
●相关提醒
购房者在拟购买房屋时,应实地查看房屋,向中介及售房者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向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或者周边居民了解拟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为信息差,出现判断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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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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