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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3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淮南市一家游泳馆想赖一名未成年人的私教课,被法院判决退还课程费用及相应利息。从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可以看到,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情况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3年7月,未成年人周某在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经营的游泳馆购买“一对一游泳私教课程”,支付费用2000元,该公司为其开具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周某上了2节课后,因生病、学业安排等原因未能继续。2024年8月,周某及其母亲前往游泳馆要求继续上课或退费,该公司以“查无发票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经向教育体育局、税务局及12315平台投诉,但均未解决,而该公司随后又停止了经营。周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8节课程费用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虽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经营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金额及具体项目,足以证明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及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方,负有对消费记录、课时进度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义务。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以“查无记录”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的消费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淮南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周某剩余课程费用1600元及相应利息。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轶男在发布会上介绍,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存在,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常面临经营者跑路、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本案裁判明确了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消费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持有正规发票,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准确把握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经营者负有消费记录保存义务,在其无法提供证据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增强证据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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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3-1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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