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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杭州日报
许致宁: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购房的决定》(杭房撤字〔2023〕第5号),详见附件,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并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撤销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购房的决定》 (杭房撤字〔2023〕第5号)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关于撤销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购房的决定
杭房撤字〔2023〕第5号
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购房人吴*良(身份证号码330104********1010)于2009年12月以丧偶单身名义申请购买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房,房改建筑面积47.97m^2。其中:房改成本价面积47.97m^2,审批单价578.92元/m^2,审批金额为27770.79元;另缴纳个人维修基金486.90元,合计实付总金额28257.69元。
经你局核实,吴*良与许致宁于2008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但申请购买柳浪阁*幢*单元503室房改房时,吴*良仍以丧偶单身名义参加房改,并使用了前配偶徐*红(2008年*月*日因死亡户口注销)的工龄折扣,违反了房改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序的通知》(杭房改办〔2009〕25号)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撤销柳浪阁*幢*单元503室吴*良房改购房。
二、同意退还房款金额27770.79元和个人维修基金486.90元,按当年房改价实际应退还总金额为28257.69元。
请你局接文后,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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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7 0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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