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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洪超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其中,鞍山法院3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01
参考案例 杜某某受贿案
2023-03-1-404-001 / 刑事 / 受贿罪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辽0381刑初296号 / 一审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某某局局长、鞍山市某某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341.2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186万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美元7万元(折合人民币43.1793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6.5653万元。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33人贿赂款项绝大多数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不是很明显,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没有造成其他后果,该情形不应以受贿罪处罚。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辽038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9.3793万元,上缴国库。
02
参考案例 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4-06-1-055-044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辽0321刑初9号 / 一审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6月21日,刘某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丰田牌小型客车,在辽宁省台安县振兴路某饭店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李某停在路旁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调查后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辽0321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参考案例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4-06-1-055-043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辽0304刑初57号 / 一审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3日21时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同年10月18日,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4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出口地道桥北口路段时,遇民警查处酒驾,遂驾车闯卡;当其行至某石油立山经营处加油站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其拒绝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辽030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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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1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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