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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5月28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日前,在法院公布的涉“路”纠纷典型案例中,一起乘客因摔伤向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索赔的案例引发关注。
这起案件,最早得追溯到两年前。2021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陈某乘坐成都地铁3号线,在太平园站内乘电扶梯上行时,前上方乘客站立不稳突然后退将陈某撞倒,致陈某腰部受伤。地铁工作人员立即关停电梯,后拨打120将陈送至成都双楠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464.71元。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腰椎的损伤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旅客在乘坐地铁扶梯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受伤事故,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在乘坐电扶梯过程中,前上方乘客站立不稳突然后退将其撞倒,致腰部受伤。此次事故中,地铁运营公司在客运组织方面存在疏漏,对陈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在乘坐电扶梯时双手提有物品,未拉电梯扶手,自身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够,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地铁运营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活动秩序等多视角出发,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明确管理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存在瑕疵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且管理人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为限。
电扶梯是现代生活的重要代步工具,属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近几年扶梯摔倒事故频发,当侵害结果已然发生后,我们需要找对责任方进行索赔,尽快填平损失。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发生在上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组织疏导人流存在疏漏,地铁运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提醒,地铁站内行走应注意地面通行环境、乘坐自动扶梯应当紧握扶手,这是出行乘客需承担的必要注意义务,也是成年人应当知晓和遵守的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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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28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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