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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组团作弊让学员取得驾驶证
法院: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通讯员 孙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会开车已成为成年人必备的技能之一。然而,少数学员为在机动车科目考试中图方便、省麻烦,企图走捷径“不学而过”。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部分学员的心理特点,使用各种手段组织学员在驾考考试中作弊,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案情
2022年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马某甲、陈某、马某乙、刘某商议如何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帮他人作弊,最终决定由4人平均出资购买针孔摄像头、耳机等3套作弊设备,获取利益后4人平分。同时,4人分工明确,马某甲和陈某负责联系学员,马某乙负责答题、盯梢,刘某负责帮学员穿戴作弊设备、接送学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4人共组织实施考试作弊行为6次,其中,既遂5次、未遂1次,每人各分得违法所得26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甲、陈某、马某乙、刘某共同商议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并多次实施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甲、陈某、马某乙、刘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至1年零10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马某甲、陈某、马某乙、刘某的违法所得共10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在此告诫驾考学员,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在驾驶技术已成为必备技能的当下,驾考学员通过勤学苦练,经历法律规定的各个科目测试,凭自己过硬的本领考得一本驾驶证,这是驾车上路的基础,也是保障自己和他人交通安全的必备条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一切破坏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希望每名学员牢固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理念,通过正规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和考试,切勿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机动车驾驶证,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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