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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衢州日报
童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让文身“刺痛”远离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2年,14周岁的童某前往李某经营的美容生活馆咨询文身事宜,李某未核实童某身份,为童某在其手腕和小腿处提供了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750元。之后,童某因文身错失了某职业学校的入学机会。童某父母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后童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文身费用75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童某进行文身时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不属于与童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在童某的父母不同意其进行文身的情况下,该文身服务合同不发生效力,李某因文身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李某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文身对象可能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仍基于商业利益为童某进行文身,有违行业规范和操守。经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童某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文身,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益保护,需要群策群力治理。文身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于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核实身份,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当成行业共识、执业底线。家长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当发现孩子产生文身动机时,应当正确引导、及时劝阻。本案中,法院确立不以未成年人“同意”作为侵权人免除责任的规则,同时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针对近年来文身出现的“低龄化”现象,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联合相关部门下沉文身馆聚集处逐户走访、联合普法,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落细,营造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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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6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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