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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东日报
本报讯(记者 郝志臻 通讯员 钟慧兰)日前,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弃婴案,被告人冶某、冶某某以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被告人冶某在外地打工时与一名男子相识(身份不详)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4月冶某回到民和县发现自己怀孕并试图联系其男友未果。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冶某在民和县某医院未婚生育一名男婴,后与被告人冶某的父亲冶某某、母亲马某共同商议将该男婴丢弃,以便他人捡回收养,期间冶某对其父母丢弃男婴的计划默许。4月27日中午,在民和县某医院门口三人将仅出生三天的男婴装在事先准备好的手提行李袋中,后被告人冶某某将装有男婴的手提袋放至民和县某街道路口处后离开。当日13时许,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该男婴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冶某系该男婴的生物学母亲。
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冶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被告人冶某某、马某共同帮助冶某将出生仅三天的新生婴儿遗弃,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综合被告人冶某、冶某某、马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冶某、冶某某、马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关系着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照顾孩子的生活,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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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4 0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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