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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黄莉艺 李宝)昨日,邕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周某支付经营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周某在经营小吃店过程中,为了让馒头等食品的口感、销量更好,在其生产、销售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中添加糖精钠,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金额3200元。经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分析论证,该涉案食品单次食用不会引起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事件,但不能排除长期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损害;经鉴定机构鉴定,长期食用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存在胃肠道系统、神经系统损伤及肥胖的风险。
根据周某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等,邕宁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邕宁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邕宁区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支付经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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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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