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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14时30分许,位于海宁市黄湾镇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工地绝缘车间(一)四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经海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嘉兴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1条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备安装预留洞口设置防护设施,导致作业人员李某从四楼预留洞口(105cm×70cm)坠落。间接原因:建设公司对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预留洞口防护栏被拆除,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告知从业人员。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对建设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建设公司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安装预留洞口防护设置不到位的安全隐患。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17日依法对建设公司作出“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被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处5.76万元罚款。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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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1 0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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