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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单位宁夏某工贸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伪造公司印章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自2021年1月1日集中管辖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判处罚金最多的案件。
铁路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单位在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指挥下,雇佣人员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开采建筑用砂,销赃数额达2.3亿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被告单位任职期间,被告单位销赃数额达8900万余元,均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侦查,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告单位的会计凭证整理装箱,并对做账电脑进行拆卸,由其放火烧毁,涉及金额达1.7亿余元,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便于对外开展竞标业务,伪造宁夏某砼业公司等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印章共4枚,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铁路法院结合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所起作用、悔罪表现以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百八十条、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二千八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643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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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2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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