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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成化三年(明宪宗朱见深)的某个秋日,在陕西西安府有两户人家,一家姓顾,顾春及女儿蔡惠能。一家姓刘,刘鹏与妻子李氏及儿子刘七保,两户素昧平生的人家在陕西某卫所刘百户的出租屋中萍水相逢。房东姓刘是百户(小军官),依靠出租房屋为生,刘鹏是商人,携带货物、金银、部分私人盘缠入住一间客房,亲自守卫。而刘妻李氏、儿子刘七保又单独住一间。而其他房间一共入住了28位客人。
第二天一早,李氏去找丈夫刘鹏起床外出,但就在李氏进入刘鹏租住房屋一看当即就晕了过去,因为丈夫被杀了,当时情景是:刘鹏躺在炕上,身体有多处紫、赤色伤痕,前、后墙壁都溅上鲜明的血迹。存放在房内的货物、金银全部不翼而飞了。
儿子刘七保闻讯赶来以后,立即报告当地衙门,差役和仵作来到现场以后,立即封锁整个民居。随后展开问询,询问与刘鹏同院居住的另外27名住客,打听刘鹏在昨天有意外发生。你们听到或者是看见了什么。奇怪的是,与刘鹏同院居住的另27名住客众口一词,什么都没看见和听见,刘鹏本人和其他人都很正常。儿子刘七保认定这是一桩典型的谋财害命案,而房东刘百户有重大嫌疑。或为为元凶或为主谋。对于刘七保的指控,刘百户自是不服。
县衙自然不敢怠慢,开始全面调查,你还别说,终于查获一条重要线索,这个线索是刘鹏隔壁的顾春提供的,他说:昨晚刘鹏疑似趁房内他的房间内只有其女蔡惠能一人在的时候,企图非礼蔡惠能,蔡惠能大声呼救。顾春赶回把刘鹏揍了一顿,刘鹏告饶,顾春就此罢手。双方散去各自回房就寝。但顾春的说法,同院其余住客都说不知道。顾春与女儿蔡惠能不同姓而同室居住,可见顾春应是蔡惠能的母亲,而一个妇人能把男子刘鹏打得告饶,可见刘鹏是个废物,但刘鹏突然死亡,事态扩大,顾春只得承认自己打伤了刘鹏。但县衙却认定刘鹏系受其殴打致亡。
依《大明律》规定,顾春将其殴毙,要按斗殴致亡处以裁决。而刘百户自然是无罪释放,就此结案以后上报大理寺。但被大理寺驳回重审。大理寺的判断如下:刘鹏调戏蔡惠能的时候。蔡惠能可以跑到院子呼救,声音都传到了顾春的耳朵里,同院26名住客无人看见和听见,显然不符合常理。有串供行为,只怕另有隐情。而顾春捉打刘鹏也是在白天,害死无人看见,实在是难以置信,而具备串供和暗箱操作能力的只有房东刘百户。再一点,如果是刘鹏是伤势加重而亡很难解释炕前炕后墙壁上的新鲜血迹从何而来?更无法解释财物的消失。可以确定,是刘百户指使所有住客装聋作哑。面对大理寺的回文,西安府与当地县衙开始二次判案。
二审的首要问题是,得有人做证看见顾春捉打刘鹏的全过程,证明顾春的责打不足以让刘鹏丧命、回房时伤势不严重。顾春只需承担打伤刘鹏的责任,进而证明加害刘鹏的真凶另有其人。而真正的凶手应该是在刘鹏入住后就锁定其为打劫目标,歹徒在夜间抢夺财物时候。被刘鹏发现,在打斗中被杀人灭口,致使刘鹏受严重内外伤、失血而亡。刘鹏有鲜血溅到前后墙壁上,现场墙上的血迹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有条件,有能力这么做的只有刘鹏。
后经西安府细查,刘百户确实是见财起意,图财害命以后又威胁租客做伪证。就此,西安府依《大明律》做出如此判罚:革去刘百户本卫所职位,发遣到异地从事操练士兵的苦差。返还被刘百户财产,顾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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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17: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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