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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双版纳报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西双版纳州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西双版纳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七、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等。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九、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引导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州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双版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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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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