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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安置房租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用以规范西安市安置房租赁交易行为,加强安置房租赁交易管理。
该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的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商铺、设施用房,以及因建设项目拆迁,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但可提供其他权属依据的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商铺、设施用房等安置房的租赁交易。
办法指出,安置房租赁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合法出租权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租赁双方具有安置房租赁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集体经营部分的安置房租赁交易需通过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引导个人的安置房租赁交易通过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为安置房租赁交易提供服务。
安置房租赁交易按照提出申请、挂牌发布、签订合同、完成交易的程序进行。 安置房租赁交易完成后,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在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平台进行安置房租赁交易过程中,发生安置房租赁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两年。
华商报记者 白仲夏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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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9 2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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