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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因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2023年1月9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41000元;2.没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81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2〕10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7559967907
法定代表人
廖佳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药监罚决〔2022〕1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6日生产了批号为20220416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361件,销售350件,货值金额8477元。该批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1.罚款41000元;2.没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81件。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月9日
处罚机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MB180893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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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2 1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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