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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因为种种原因,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甚至已经拖欠我们3个月的工资。请问:为防止我们的权利无从保障,也为不让欠薪继续增加,我们能否在公司没有清偿此前欠薪或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即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待公司清偿此前欠薪或提供担保之后再行恢复履行?
读者:吕萍萍等11人
吕萍萍等读者:
你们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这里涉及不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问题,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对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四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即可以履行不按抗辩权。鉴于劳动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之一,故除劳动合同法中具有特殊规定的外,同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本案,正因为你们需要付出劳动、公司需要支付工资符合双务合同的要件,你们需要先付出劳动才可以获取工资,具备“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特征,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甚至已经拖欠你们3个月的工资,决定了你们有权就公司没有清偿此前欠薪或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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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1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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