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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女子付首期房款后无法办理贷款申请退款,房地产公司拖延不退被诉
海口秀英区法院:退款并支付利息
本报讯 王女士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房子并支付首期购房款549590元。由于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王女士同意在扣除定金10万元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向其退还剩余房款449590元。经王女士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还将房子卖给他人。王女士遂起诉维权。
2018年3月28日,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海口观澜湖观悦二期15号楼607房,每平方米价格为23757.26元,首期房款549590元,总购房款1809590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549590元。
王女士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退房申请书》向该公司申请退款,该《退房申请书》内容为:“本人王××于2018年3月4日与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所购房号为观澜湖观悦15号楼607房,已交房款549590元,现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被银行拒贷,因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请贵公司协助云房管部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退房手续,本人愿意接受扣除定金100000元,作为违约金,现恳请贵公司退还本人剩余房款449590元整,恳请贵公司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望批准。”
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妮微信回复称:“我已经收到你寄过来的退房申请了,然后周一帮你准备测备案流程,半个月左右就测完,测完就给你退款。”该公司工作人员余某峰微信回复称:“催过,会尽快安排,再等一等。”
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与案外人王某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的海口观澜湖观悦二期15号楼607房出售给案外人王某。由于该公司一直未退购房款,王女士遂于2023年8月31日将其起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收到《退房申请书》后,直至2021年11月24日与他人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仍未向原告退还房款44959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被告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他人时,就应当向原告退还购房款,故利息应从2021年11月24日起算。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女士退还购房款449590元及支付利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作答辩,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王女士已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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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4 0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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