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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常州日报
市住建局出台新政策,明确物业公司职责——
为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按下“快进键”
本报讯(李佳 芮伟芬) 物业费欠缴、专变容量不够……业主想要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证明,而一些物业公司出于种种担心,往往不愿出具。即日起,这些“拦路虎”统统都要被清除。
记者近日获悉,市住建局明确要求物业公司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严格规范经办流程并进行公开监督。此举将有效助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极大地缓解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
近年来,我市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上升。今年一季度,新增新能源汽车10636辆,同比增长73.5%,受理居民充电桩报装业务4407起,同比增长91.8%。据介绍,住宅小区的电动汽车充电桩需求旺盛,但由于电动汽车是新兴事物,既有住宅小区在规划建设中没有预留安装充电桩的相应设施,导致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如电容量不足、变压器不能承受等。加上这项服务不在传统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一些物业公司出于嫌麻烦、担心安全以及与业主有矛盾等种种原因,不愿出具证明,还有的物业公司随意加收费用,从而引发激烈矛盾。
为破解“卡壳”难题,4月27日下午,市住建局专门召集物业公司召开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推进会,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安装充电桩申请的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费用收取及管理责任。业主通过公用变压器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配合业主出具拥有固定产权车位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业主通过专用变压器安装充电设施的,供电企业负责提供既有住宅小区专用变压器的容量及负载率情况,负载率不超过80%的,物业公司不得以容量不足为由拒绝用户接电申请,确实无法接电的,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采用公用变压器作为电源接电的,电费价格按照江苏省发改委公布的电价政策执行;采用专用变压器作为电源接电的,鼓励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申请采用“分路计量”的方式单独装表计量,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并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具备“分路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扣、定量”方式对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物业公司可向业主收取不超过每度0.15元的损耗、运维费用,每度电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7元。
市住建部门要求,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不得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要积极配合第三方充电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小区公用桩建设和运营管理,做好方案公示、征求民意等工作,协助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车位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同时,鼓励物业公司牵头或配合专业单位积极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促进充电桩的共用共享,避免资源浪费。
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住建部门将物业公司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支持、配合情况纳入评价管理,对于积极配合、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无故阻挠、擅自设立“门槛”、乱收费的予以通报批评,扣除评价分,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相关情况将在“阳光物业平台”公布,也欢迎市民拨打12345投诉举报。
在明确物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住建部门也提醒,自用充电设施申请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在申请安装时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诺书,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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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2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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