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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纵火泄愤 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法院:构成放火罪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情】
2023年7月29日,西宁市城东区某小区两栋楼内发生火灾,导致楼道部分财物损毁、小区住户恐慌。发现火情后,物业工作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赶来扑救。而这一切竟是小区住户马某因未带钥匙无法回家而心生不满造成的。
当日,马某从外面回家时发现,自己未带钥匙且家中无人,就在小区里闲逛。马某逛至地下车库时捡到一打火机,随后从地下车库乘坐电梯至某单元顶层,从顶层开始沿着楼梯、楼道,行至地下车库后随手将堆放在楼梯拐角处的泡沫、纸箱、木地板等物品点燃,不一会儿,马某发现火势已经不受控制。于是,马某逃离现场,最终导致火势不断蔓延,直到该单元住户发现火情拨打119。
此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移送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放火罪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
被告人马某的犯罪行为是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故意在高层住宅内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居民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最终,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马某故意点燃小区单元楼道内的堆放物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并对小区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因此,对被告人以放火罪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6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水火无情,一时冲动故意放火,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切忌让愤怒的情绪,冲昏本应理智思考的头脑,不要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用自己的人生为冲动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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