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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女子在朋友家打牌,跳窗受伤向朋友索赔26万
厦门海沧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于2022年10月11日21时20分左右,段某于刘某住处打牌时,遇警察上门例行检查,便跳窗逃走,落地时摔倒受伤。当日21时51分,段某被送至医院急诊就诊,随后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胫腓关节脱位。
经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段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段某的误工期评定为伤后180天,营养期为伤后60天,出院后护理期为60天;3、段某后续取内固定物的费用为12000元。
出院后,段某想让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被刘某拒绝后,遂将其诉至厦门市海沧法院。
法庭上,段某称:是刘某叫我来打牌的,打牌时,是刘某说警察来了,打开窗户让我们大家跳窗逃跑,我才跳窗的!刘某得对我的受伤负责!
刘某称:我没有邀请段某,是段某主动参与打牌的,我没有叫段某跳窗逃跑,我还说不要紧的,让大家不要跑!
证人小王称:那天我在现场的,事发的时候刘某正在灶台边吃饭,她没有喊大家跳窗,她还让大家别跑。
证人小刘称:我当时也在现场,打牌的时候有人说警察来了,大家都很慌乱,开始往外跑,我也往外跑,我没有听到刘某让段某跳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要求刘某对其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刘某的侵权行为与段某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0月10日16时03分至2022年10月11日21时56分期间,刘某与段某之间没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段某前往事发地点打牌并非受刘某邀请。
打牌过程中,段某以为公安机关抓赌博,选择从窗户跳下并摔伤,并无证据证明段某的跳窗行为系受刘某指示或要求而作出,事发时在场的证人亦证实未听到刘某叫段某跳窗逃跑。段某于事发地点打牌,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例行排查、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选择跳窗方式,对自身安全疏忽致使自己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综上,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海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案原告面对民警例行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其跳窗而走受伤,是对自身安全疏忽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让群众有遵循,有保障,更好地发挥司法价值引领和行为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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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3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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