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绿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绿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马鞍山绿洁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73395287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扎花厂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从霞
202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2-X-07616),报告显示:马鞍山绿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卷酥(奶香原味)(生产日期:2022-05-25,规格:400克/袋)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抽 样 单 编 号为XC22320115281736003),告知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生产的同批次的蛋卷酥(奶香原味)。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2022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经查,上述蛋卷酥(奶香原味)是当事人生产,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蛋卷酥(奶香原味)是当事人2022年5月25日生产的,生产了50箱,每箱10袋,每袋400克 ,生产成本45.9元/箱,销售价格50元/箱。上述产品目前已全部销售。因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为205元。
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上述产品的生产,主动分析了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未做好管控,车间没开空调以及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已经发出召回通知,对员工进行卫生防护和产品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同时对预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委托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合格。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向马鞍山绿洁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上述产品的生产,分析了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未做好管控,车间没开空调以及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已经发出召回通知,对员工进行卫生防护和产品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同时对预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委托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合格。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5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22:12:47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