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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钢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点燃的烟头和堆放的轮胎“相遇”,引发火灾导致“连锁反应”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薛某有三层沿街楼房一套、院落一处,除自身经营饭店使用外,为避免其他场所闲置,将一楼的部分空间租赁给冯某经营轮胎店。
胡某、沈某系常来薛某店内就餐的顾客,与薛某熟悉后,商议短期租住该沿街楼房的二楼,并支付租金。薛某为增加收益,在未办理任何执照的情况下同意二人租住。某日,冯某在院落内放置的轮胎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烧毁轮胎店、饭店及二楼物品一宗,所幸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火灾给薛某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薛某遂将冯某、胡某、沈某诉至钢城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火灾系因二楼有人抛掷燃烧烟头掉落至院内堆放轮胎处引发火灾,事发时二楼仅有胡某、沈某居住,胡某自认当晚在二楼窗口处抽烟,胡某、沈某均表示事发时沈某已就寝且未曾在房间内吸烟,胡某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冯某作为轮胎店经营人,事发前已闭店停业半年,但未及时对院落内堆放的轮胎进行安置和处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胡某和冯某均存在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可能,且二人均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是侵权人。因此,胡某、冯某应当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薛某作为沿街楼房的所有者和出租者,在未办理相关证照情况下自行在案涉沿街楼房中容留他人住宿并收取费用,且知悉租户冯某在院落内堆放轮胎未制止亦未督促进行安全管理,对安全隐患未进行合理排查,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薛某对自身损失自担部分责任,剩余损失由胡某、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某不承担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正所谓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上空的痛”,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而且危险系数极高,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如实施上述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从我做起,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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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2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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